四川杂草混合物农残鉴定——清析客户检测案例
类别:客户案例
455
2023-02-09


2022年10月09日,销售中心反馈四川省某县公安局有杂草混合物农残鉴定需求,接到反馈后,实验室工程师第一时间与客户进行详细沟通,情况如下:
客户背景
客户是四川省某县公安局,为了查明一起纠纷案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,特聘请我单位对在嫌疑人陈述的采摘地点提取的豇豆、豆叶、豇豆架下的杂草等混合物样本中是否含有草甘膦铵盐、2甲4氯钠进行鉴定,我单位受理了此鉴定。
样品名称
豇豆、豆叶、豇豆架下的杂草等混合样本
客户需求
草甘膦铵盐、2甲4氯钠的鉴定
解决方案
本次鉴定参照《草甘膦水剂》(GB/T 20684-2017)、《13% 2甲4氯钠水剂》(GB 20697-2006)对涉案检材进行鉴定。
客户反馈
分析结果表明,检材中未检出草甘膦铵盐(检出限0.1 μg/g)及2甲4氯钠(检出限0.5 μg/g)。未检出表示小于方法检出限。根据测试数据和分析,检材豇豆、豆叶、豇豆架下的杂草等混合样本中未检出草甘膦铵盐及2甲4氯钠。
鉴定报告为公安局的后续案件审理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持。